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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至6岁婴幼儿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饮食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群众承受能力等制定公办幼儿园分类(等级)收费标准,按照收费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
  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种资源兴办学前教育,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兴办的幼儿园,由开发商与小区业主等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商议幼儿园的经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做好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的法人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好幼儿教师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及其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经费投入机制
  (一)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交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各区(市)人民政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
  (二)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幼儿园的收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积极探索建立经济困难家庭幼儿入园资助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儿童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入园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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