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45号 2009年6月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减轻城乡低保对象的殡葬消费压力,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 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09年5月1日起,免除本市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除费用对象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市、农村低保对象(含五保对象)。
二、免除费用项目、标准
1. 普通车辆遗体运送:城区(含开发区)160元/次,抚顺县350元/次,清原县和新宾县370元/次;
2.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城区(含开发区)150元/3天,三县90元/3天;
3. 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140元/具;
4. 1 个普通卫生纸棺:城区(含开发区)及抚顺县120元,清原县、新宾县100元;
5.1个普通骨灰盒:城区(含开发区)200元,三县100元。
三、办理程序
1. 丧事承办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除费用对象的原户口簿、身份证和低保证原件,在遗体火化殡仪馆申请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事宜。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结算殡葬相关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低保对象在抚顺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应凭该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制式发票及丧事承办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除费用对象的原户口簿、身份证和低保证原件,到免除费用对象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按属地规定的免除相关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办理报销手续。
2009年5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期间,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已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免除费用对象的原户口簿、身份证和低保证原件及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制式发票,到免除费用对象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按属地规定的免除相关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