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各商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范围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用信息、信誉信息、警示信息和不良记录信息。
第八条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包括:
(一)工商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取得的行政许可;
(四)资质情况;
(五)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六)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七)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第九条 企业信誉信息包括: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评定为纳税信誉等级A级企业的情况;
(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的情况;
(四)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情况;
(五)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情况;
(六)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
第十条 企业警示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情况;
(二)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
(三)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水电费等的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不良记录信息包括:
(一)生产经营中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四)因逃废债务被银行制裁的记录,或者依法被认定骗税或者偷逃税费的情况;
(五)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六)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
(七)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拒绝参加法定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法定社会保险费用,且情节严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