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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2009修订)

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
(2003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印发 2009年6月3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修订 津政发〔2009〕27号发布)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人民防空、防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我市在战时受到空袭和平时遇有重大灾害时能够迅速准确地传递和发放防空、防灾警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防空、防灾警报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鸣放周期而发出的警示音响信号及利用公众广播、电视、户外广告、户内广播等媒介发布的语音、文字、图像警示信息;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是指为预报、警示敌空袭和重大灾害破坏,利用多种通信手段和其他方式传递、控制和发放防空、防灾警报的设备和器具;防空、防灾警报网是以多部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及控制手段构成的覆盖本市行政区域或局部区域的音响或其他形式的防空、防灾警报网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空、防灾警报及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防空、防灾警报的类型分为:
  (一)防空警报。
  1.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三分钟)。
  2.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三分钟)。
  3.解除警报:连续鸣三分钟。
  (二)防灾警报。
  1.灾害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三分钟)。
  2.解除警报:连续鸣三分钟。
  其他音响信号不得与防空、防灾警报音响信号类似或混同。
  (三)语音、文字、图像信息警报。
  以语音、文字和图像形式经广播、电视、短信、寻呼、网络、户外广告等媒体发放的警报。
  第五条 战时防空和平时遇有重大灾害时的防空、防灾警报的发放,根据市人民政府或经其授权的机关的命令执行。
  每年可利用国防教育日组织全市范围的防空、防灾警报试鸣、试放,具体时段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提前5天发布公告。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防灾警报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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