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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治广州创建活动的决议

  (九)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村委、居委等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完善村民、居民自治机制,强化基层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探索社区治理新模式。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
  (十)构建法治广州宣传教育大格局。深入开展法治理念、法治文明教育,促进法治文化建设,培育崇尚法治、维护法律权威的新风尚,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依法办事成为社会普遍自觉的行为方式。以每年12月的第一周为法治广州宣传教育周,组织开展包括普法在内的民主法治各方面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将专门宣传教育周活动与日常宣传教育相结合,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突出法治宣传教育重点,根据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等不同人群的特点,有针对性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普法工作经验,巩固普法成果,继续推进法律法规“六进”活动。立足法治宣传教育实效,创新和丰富宣传教育方式,重视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传媒,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氛围。注重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务密切结合,提高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组织的宣传教育意识。建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和法治广州宣传教育大格局,夯实广州民主法治的基础。

  三、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在推进法治广州创建活动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能,在推进法治广州建设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一)常委会要发挥立法的规范作用,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为保障国家法律在广州的贯彻实施,为广州的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常委会要发挥决策引导作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创建活动需要,适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引导创建活动围绕创建法治广州的阶段性目标和主要任务展开,并切实解决民生领域突出的法治问题,提高群众对创建活动的满意度。
  (三)常委会要发挥监督保证作用。创建法治广州的重点是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常委会要加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促其正确实施法律法规,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同时也要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履行职能,维护执法权威。
  (四)常委会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指导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在法治广州创建活动中发挥职能作用,组织人大代表通过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参与创建活动,发挥人大代表在创建活动中的作用。支持依法治市(区)办公室协调全市(区)创建活动、开展法治评价、树立法治先进典型等方面的工作,推动全市创建活动同步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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