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质〔2009〕287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行为,现将《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活动和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
区(县)建委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备案。备案时应按附录A的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8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检测项目及仪器设备应符合本办法附录B的规定;
(二)工作场所面积应满足其检测工作的要求且不小于200平方米;
(三)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且不少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