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刑侦部门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收费的通知
(皖价服〔2009〕101号)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1569号)明确公安、法院、检察机关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关于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取消我省刑侦部门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收费,不再予以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