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商函〔2009〕91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
省电力公司《关于我省趸售电价调整建议的函》(皖电函〔2009〕33号)悉。鉴于自2008年8月20日起我省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而趸售电价没有相应调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在销售电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我省趸售电价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趸售综合结算电价水平。本次调整,现行趸售价区划分、趸售关口化肥电价、贫困县农排电价以及县公司分时电费溢亏兑现比例均维持不变。仅将2008年8月20日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的1.5分传导至趸售综合结算电价。经测算,趸售综合结算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5分。调整后的趸售综合结算电价见附件。
二、关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策是为了促进终端用户装设无功补偿设备,节约电能。鉴于县公司非终端用户,同意市公司与县公司趸售关口电量不参与功率因数计算,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策。
三、趸售结算电价中包含的基金附加情况。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附表中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292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83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2分及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及中小化肥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以上基金附加均按县级供电企业实际收取金额上交省公司。
本次趸售电价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销售电价仍按我局《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08〕107号)执行。
附件:安徽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安徽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分 类
| 1-10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中小化肥用电
| 0.3508
| 0.3358
| 0.3208
|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2190
| 0.2040
| 0.1890
|
其他用电
类别综合
结算价
| 1-1类价区
| 0.5858
| 0.5708
| 0.5558
|
1-2类价区
| 0.5758
| 0.5608
| 0.5458
|
1-3类价区
| 0.5608
| 0.5458
| 0.5308
|
2-1类价区
| 0.5398
| 0.5248
| 0.5098
|
2-2类价区
| 0.5248
| 0.5098
| 0.4948
|
3类价区
| 0.5028
| 0.4878
| 0.4728
|
4-1类价区
| 0.4888
| 0.4738
| 0.4588
|
4-2类价区
| 0.4688
| 0.4538
| 0.4388
|
5类价区
| 0.4518
| 0.4368
| 0.4218
|
6类价区
| 0.4288
| 0.4138
| 0.39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