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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商函〔2009〕91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

  省电力公司《关于我省趸售电价调整建议的函》(皖电函〔2009〕33号)悉。鉴于自2008年8月20日起我省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而趸售电价没有相应调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在销售电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我省趸售电价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趸售综合结算电价水平。本次调整,现行趸售价区划分、趸售关口化肥电价、贫困县农排电价以及县公司分时电费溢亏兑现比例均维持不变。仅将2008年8月20日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的1.5分传导至趸售综合结算电价。经测算,趸售综合结算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5分。调整后的趸售综合结算电价见附件。

  二、关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策是为了促进终端用户装设无功补偿设备,节约电能。鉴于县公司非终端用户,同意市公司与县公司趸售关口电量不参与功率因数计算,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策。

  三、趸售结算电价中包含的基金附加情况。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附表中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292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83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2分及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及中小化肥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以上基金附加均按县级供电企业实际收取金额上交省公司。

  本次趸售电价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销售电价仍按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08〕107号)执行。

  附件:安徽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安徽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分  类

1-1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中小化肥用电

0.3508

0.3358

0.3208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2190

0.2040

0.1890

其他用电

类别综合

结算价

1-1类价区

0.5858

0.5708

0.5558

1-2类价区

0.5758

0.5608

0.5458

1-3类价区

0.5608

0.5458

0.5308

2-1类价区

0.5398

0.5248

0.5098

2-2类价区

0.5248

0.5098

0.4948

3类价区

0.5028

0.4878

0.4728

4-1类价区

0.4888

0.4738

0.4588

4-2类价区

0.4688

0.4538

0.4388

5类价区

0.4518

0.4368

0.4218

6类价区

0.4288

0.4138

0.3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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