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强化对造纸、印染、淀粉、化工等行业的监管
造纸、印染、淀粉、化工行业现有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企业生产废水处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在一年内一次超标排放的,予以重罚;二次超标排放的,停产治理半年;三次超标排放的予以关闭。零排放企业只要发现有偷排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凡企业擅自铺设暗管,进行偷排、直排,一经查实,立即予以关闭。按计划关停规模以下造纸企业,保留的造纸企业要推行节水减排和零排放新技术新工艺。
(三)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
强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2009年底前每个县都建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和新建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2008年以后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中水回用的达到一级A标准。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实行企业化运营,进水口、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与环保部门联网传输顺畅,数据采集满足考核要求。
(四)加强燃煤电厂运行监管
加强热电厂和热力站洁净煤新技术的应用,监督检查用煤质量,推广使用低硫煤,低灰份优质煤和进行配煤。对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定期监测,依法处罚超标排放的单位,保证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有条件的单位,要引导其建设湿法脱硫设施,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
七、综合辅助措施
(一)实施减排示范工程
把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实行污染物减排责任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力、减排任务未能按期完成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对有关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对列入河北省“双三十”的县(市)、区和企业及石家庄市“十五家”节能减排重点企业,认真制定行政区域和企业减排实施方案,逐一明确任务、明确进度、明确责任,确保工程项目、任务目标的落实和完成。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每季度一调度。每半年一通报,每年度一考核,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报告污染减排工作,形成“重点突破、示范带动”的污染减排工作新局面。
(二)加大执法力度
全面加强重点污染企业和重点减排项目的重点监管,对列入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和重点减排项目的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强化现场执法的监督检查,严查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和《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加大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减排治理工程项目的核查、监察和监督性监测力度,根据监察情况,确定全市污染减排监察系数。完善档案管理,对每个重点企业和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单独建档,及时将每次的监察记录、违法查处情况等整理归档,建立电子档案,健全和完善监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