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00*(1-100%)*1%*0.8*2+300*100%*1%*0.8*2*(1-80%)=0.96万吨
2.非火电行业新增排放量预测
2005年我市非电二氧化硫排放强度为0.0069,根据我市能源消耗增长情况,2009年全社会燃煤量为4642万吨,同比上年增加400万吨,其中电力增加300万吨,预测2009年我市非电力工业锅炉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69万吨。
E=0.0069*(400-300)=0.69万吨
四、产业结构调整减排实施方案
(一)化学需氧量减排
2009年我市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准备对11家名单企业(见表10)进行关停,按照减排量核算细则计算,预计可实现削减1040吨。
(二)二氧化硫减排
根据我市2009年减排工作安排,准备对60家名单企业(见表10)关停,根据减排量核算细则计算,预计可实现削减2378吨。
五、工程治理减排实施方案
(一)化学需氧量减排
2009年我市通过对22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见表12)建设、管网完善和深度处理等工程可实现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20435吨,通过对32家名单企业(见表13)实施治理可实现削减6927吨。
(二)二氧化硫减排
2009年我市通过对9家名单火电企业(见表15)脱硫设施建设可实现新增二氧化硫削减能力51701吨,通过对7家名单企业(见表16)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升级可现实削减1377吨。
六、监督管理减排实施方案
(一)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
对全市重点企业每月进行2次以上现场监察,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偷排偷放和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和企业,从严查处;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污企业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要求其停产治理。
对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造成废水超标排放的单位,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恢复正常使用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对未建立污染物处理设施或处理设施不完善,满足不了处理要求,污染物长期超标排放的单位,属市属企业的,由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属省属以上企业的,上报省环保厅下达限期治理。对经常不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的企业,提请同级政府对其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