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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小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小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
(皖价商〔2009〕108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为完善全省小水电机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发挥价格引导水电投资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改革小水电上网电价定价机制。

  (一)小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是指获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同一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由县级供电公司调度,并与县供电公司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各类水电机组上网价格。

  (二)小水电上网电价应反映水电在投资、运行、效益等方面的特点,兼顾国家、投资者、用户的利益,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三)小水电上网电价根据发电项目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和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核定,其中发电成本为社会平均成本。项目经营期为30年,还本付息期为20年。

  (四)小水电上网电价核定参数。

  1.投资参数:按照同一地区小水电机组平均单位造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千瓦,资本金比例20%。

  2.生产能力参数:机组容量按设计标准,核价利用小时按近五年同一地区水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厂用电率按照0.5%。

  3.成本费用参数:机组材料消耗按照4元/千瓦,人员定额标准按照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水电〔2004〕212号),折旧率为3.33%,修理费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1%,水资源费参考我省颁布标准,可选取2-4元/千千瓦时,其他费用定额按照10元/千瓦,平均工资和福利水平按2.6万元/年,资产保险费率按照0.1%,

  4.财务费用:按国家规定的五年以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税金:增值税率按实际征收税率计算,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按照10%,企业所得税按照25%。

  6.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7%。

  二、小水电上网价格由县(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局备案后审批执行。试点县享受市级价格部门管理权限。由省、市级电网公司调度并与省级或经省级授权的市级电网公司结算的小水电上网价格,由省物价局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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