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础工业原材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础工业原材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皖价监测〔2009〕106号)


相关市物价局:

  现将《安徽省基础工业原材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基础工业原材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为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的需要,及时准确掌握基础工业原材料价格,更好地服务保增长、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测报告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

  本制度监测报告单位为马鞍山、芜湖、铜陵、安庆、淮北、淮南市物价局。

  二、采报价定点单位

  根据本报告制度监测内容需求,采报价定点单位分别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海螺水泥白马公司、铜陵有色控股(集团)公司、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安庆分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监测内容及品种

  本报告制度重点监测采报价定点单位部分主要产品出厂价格(含税),以及各监测品种报告期内的产量、销量和库存量。各品种具体规格等级详见附件1。附件1中已明确的规格、等级,一律不得更换。如因企业生产品种变化,确需更换,应在备注栏中说明。生产量、销售量和库存量的监测内容详见附件2。

  四、采价时间及报告周期

  各监测品种出厂价格实行旬报,相关市价格主管部门每月5日、15日、25日采集当天出厂价格(含税),并于下午4∶00前上报。产量、销量及库存量实行月报,每月15日采集上月情况,并于当天下午4∶00前上报。如遇节假日,可顺延。

  上报的价格监测数据及分析材料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后,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

  五、监测分析

  相关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做好工业原材料价格采集报送工作的同时,要及时了解相关企业生产、流通情况,做好市场价格预测预警工作,遇到价格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部门报告。

  六、考核评比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