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计量检定等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费〔2009〕115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3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研究,现就降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检定等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计量检定、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具体为: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皖介费〔2005〕171号)规定的计量检定费标准降低20%,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其中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费按每表每次65元、燃油加油机检定费按每台每次120元标准执行;
(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的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关于同意继续执行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8〕116号)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产品质量检验费标准降低10%,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