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通知
(沪经信法(2009)276号)
市征信办: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和行政处罚相关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2009年第七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使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使用说明
一、本《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适用于以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活动。
二、有关空格的日期、当事人和执法人员信息、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询问和检查内容、具体处罚决定,由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结合案件处理程序,正确选择使用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四、《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的文书编号采用十位阿拉伯数字,左起第一位数字设定为1、2、3,分别表示法律文书的种类:“1”代表当场处罚决定书,“2”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3”代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左起第二位数字表示专业执法类别: “6”代表征信管理;左起第三位到第六位数字表示年份;左起第七位到第十位数字表示顺序号。
五、法律文书的顺序号(含年份)由市征信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制。
六、《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当在文书中写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名。
七、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当事人签署后收回。
八、本《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自2009年7月1日起使用。
目 录
1.举报(投诉)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现场检查笔录
4.询问通知书
5.询问笔录
6.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7.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8.责令改正通知书
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0.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
1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2.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3.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4.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5.当场处罚决定书
16.行政处罚决定书
17.罚款催缴通知书
18.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9.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20.强制执行申请审批表
21.强制执行申请书
22.结案报批表
23.案件移送审批表
24.案件移送函
25.送达回证
上 海 市 征 信 管 理 办 公 室
举报(投诉)登记表
举报(投诉)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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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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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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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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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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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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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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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拟办意见
| 受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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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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