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关于配合做好“房中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9〕529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贯彻市政府《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穗府[2009]22号),现就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法定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房中房”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整治范围
全市违法改建室内结构的房屋。根据《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三)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厨房上方的。
二、工作内容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物业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租赁信息收集、上报的同时,对发现的“房中房”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条例》及时予以查处。
三、工作要求
各企业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中房”整治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劝阻、制止、报告的,将视情节,单独或合并给予以下处理:
(一)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上曝光;
(二)取消当年的“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 项目评选资格;
(三)已取得“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荣誉的,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取消荣誉,并作摘牌处理;已取得国家、省“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荣誉的,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取消荣誉并摘牌;
(四)两年内不推荐晋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