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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宁波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宁波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司法行政许可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宁波市司法局(以下简称本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为,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鉴定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认定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备案。

  第三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本局依法赋予的行政许可职能,全部由本局行政审批处履行,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本局其他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 行政许可应遵循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三大基本程序,按照为民、便民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合法、公开、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局行政审批处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设立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接受咨询、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核验、听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组织审核、论证、认定,提出行政许可建议,经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意见书》,或将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上级行政部门,并负责行政许可信息采集、汇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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