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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本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领采矿许可证。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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