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渝经煤安〔2009〕59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
现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9〕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立即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松藻煤电公司同华煤矿“5.30”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和武隆县“6.5”山体垮塌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6月1日召开的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6月2日市经信委、重庆煤监局联合召开的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遏制目前事故多发高发态势。各煤矿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要落实“一把手”负总责,从即日起,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亲自部署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亲自督促隐患整改,班子成员要切实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各负其责,分兵把口,协同推进。要抽调精兵强将,迅速组成有力的组织机构,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制定切实有效的排查整治措施,落实责任单位、人员、抓紧抓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各煤矿企业要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9〕88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91号)要求,采取“企业自查、乡镇普查、区县复查、行业部门抽查、市政府督查”五查并举的方式,深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一般隐患要迅速整改落实,对重大隐患建立挂牌整治制度,落实“五定”措施,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限期整治;对没有安全保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立即进行整改的矿井,必须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重点隐患矿井、停产整顿矿井,要严防死守,派驻现场督导组实行24小时监控,不得有任何疏漏。特别是要深刻吸取松藻煤电公司同华煤矿“5.30”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立即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停产检修的煤矿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采取严格的“一通三防”等安全措施,是否坚持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是否落实逐矿监管等。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一通三防”等监督检查,凡发现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违章放炮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同时,要严格落实汛期三防措施和暴雨灾害天气预警机制、撤人措施等,深入开展煤矿矸石山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严防矸石山垮塌造成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