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吉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扩建开采设计的批复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吉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扩建开采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9〕204号)


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吉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扩建初步设计的请示》(南川安监文〔2009〕31号)收悉,结合《重庆市南川区吉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扩建初步设计说明书》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吉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扩建开采初步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生产系统及矿山安全等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采用阶梯平硐开拓,区内后退式布置走向长壁采煤法、放炮落煤工艺、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可行,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尺寸合理。原则同意该扩建设计。

  二、矿井有地质储量1233.9kt,可采储量1006kt,设计生产能力90kt/a,矿井生产服务年限7.5年。

  三、矿井扩建总投资约995万元,达产时扩建设计井巷工程总长约4500米,建设工期12个月。

  四、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五、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六、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进一步查明原矿井的采空区及采空区积水情况,按规定留足矿界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开采,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配备探放水设备,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安全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4. 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加强瓦斯抽放,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