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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被征地人员参保时已达上述“参照退休年龄”,在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后,由村(居)委会(或小组)或者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经核准的《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和税务机关的收费凭证,向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养手续。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直至退养人员死亡。

  被征地人员参保时尚未达到上述“参照退休年龄”的,待其达到“参照退休年龄”时,由村(居)委会(或小组)或者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向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养手续。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直至退养人员死亡。

  (三)被征地人员参保时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只能用于计算参保之后的缴费年限和基础养老金,不能用于计算参保之前的缴费年限和过渡性养老金。

  (四)被征地退养人员在享受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和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按停发时的标准重新享受养老金,停发的养老金不再补发。

  退养人员被判刑或者劳教情况,由负责退养人员管理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者村(居)委会在当月上报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被征地人员退养后死亡的,其亲属应在10日内报告负责退养人员管理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者村(居)委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者村(居)委会应在知悉后的5日内上报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退养人员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同时根据有效死亡证明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手续,并以其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和1个月的一次性补助费。但是,死亡退养人员的家属不享受遗属供养待遇。

  (六)对不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有关机构和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退养人员的管理

  (一)被征地人员办理退养手续后,原则上应按本市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600元的管理活动费后,纳入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由其常年居住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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