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2、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或小组)持经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到所在的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被征地人员办理完缴费手续后,对参保时尚未达到《办法》规定的“参照退休年龄”的,由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厦门市社会保障卡,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对参保前或参保时已达到《办法》规定的“参照退休年龄”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办理退养手续。
三、缴费和个人账户
(一)2004年度(从2004年7月1日到2005年6月30日)参保的被征地人员,按照《办法》所附的“一次性缴费及享受待遇标准表”缴费和记载个人账户;2005年度以后的缴费和待遇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定并公布。
(二)被征地人员参保时一次性记入的个人账户额,从记入之日起按规定计息。
(三)参保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后又按
《条例》规定缴费,在未达到“参照退休年龄”时死亡的,一次性缴费的个人缴交部分予以退还;依
《条例》规定缴费的个人账户按其规定支付。
四、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女年满50周岁时,已按照
《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原按照《办法》一次性缴交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
《条例》和《若干规定》的办法计发退休养老金并参加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调整。
(二)女年满50周岁时,已按照
《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可按照
《条例》的规定继续按月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后,原按照《办法》一次性缴交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
《条例》和《若干规定》的办法计发退休养老金并参加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调整;不继续缴费的,其按照
《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办法》的规定,在年满55周岁时计发退养金并参加被征地人员退养金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