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农转非”居民,具体是指从1980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因土地被征用而由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农转非”的人员。
(二)上述被征地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可以按照《办法》参保;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待其达到相应年龄时,方可按照《办法》参保。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
(一)社会保险登记
1、“村改居”居民和被征地村民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小组)申请参保,以村(居)委会(或小组)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农转非”居民直接向所在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由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2、村(居)委会(或小组)或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各区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原已办理社保/税务登记无需再办理)。
(1)《社会保险信息补充表》(已办税务登记未办社保登记只需填写本表);
(2)《社保费征收数据采集表》
具体流程、资料、表样可登陆地税网站 www.xm-l-tax.gov.cn 查询。
(二)参保条件的确认和缴费程序
1、“村改居”居民和被征地村民申请参保后,所在村(居)委会(或小组)应核实其身份并公示,经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持以下材料上报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农转非”居民直接向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个人参保。
(1)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文件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土地被大部分征用的,还应提供市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征地比例证明);
(2)因土地被征用而办理户口“农转非”的批文;
(3)《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样本见附件1);
(4)《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样本见附件2);
(5)参保对象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参保对象的出生年月统一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尚未具备领取居民身份证资格的人员,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出生年月为准;
(6)被征地人员因户口迁移改变户籍关系的,提供原户籍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证明;
(7)村(居)委会出具的公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