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劳社(2009)97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09]138号)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06]408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根据《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09〕13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06]408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对象为下列被征地人员:
1、《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村改居”居民,具体是指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文件印发之日已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
2、经批准耕地被征用40%以上的村民小组的村民,或耕地被征用40%以上且在征地时对该土地享有承包权的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