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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出现了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县尚未成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编制没有及时补充调整,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不能及时到位,对用人单位不能有效监管;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时有发生。为此,各县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汉中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队伍建设和经费落实力度,切实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的基础上,解决好监察工作经费和改善监察执法条件的问题。财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得给劳动保障监察员下达收费和罚款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设施建设,配备办案所必需的装备,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质量和效率。与此同时,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建设。要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入手,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坚持原则、勤政廉洁的优秀人员,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坚持定期培训,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监察执法能力。要加强监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严守监察执法工作纪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为群众办实事,树立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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