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四川和邦集团犍为桅杆坝煤矿新建工程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验收的批复
(川经煤炭函〔2009〕520号)
乐山市经济委员会:
你委《关于转报〈四川和邦集团犍为桅杆坝煤矿关于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的报告〉的请示》(乐市经〔2009〕124号)收悉。
按照《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和《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煤办字〔1995〕150号)的规定,2009年4月20日至21日,我委会同你委和犍为县安监局,组织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审查持证专家,对四川和邦集团犍为桅杆坝煤矿新建工程颁证条件进行了现场验收。综合各方面的审查验收意见认为,该新建工程符合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审批手续齐全。矿井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和职工培训合格,各类管理、技术、特种作业人员数量配备符合规定;矿井新建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验收合格;矿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乐山市发改委受省发改委委托,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了综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矿井建立了地面固定瓦斯抽放站,井上、下生产系统符合设计要求,矿井完成了设计规定的工程量和工程投资,各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达到了设计生产能力,已通过安全专项验收,获得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经研究,同意该矿新建工程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验收合格,矿井生产能力210kt/a。矿井在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可以正式投入生产。同时要求四川和邦集团犍为桅杆坝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矿井新建工程正式投产后,应进一步抓好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员工技能培训,不断适应机械化装备水平提高和安全要求提高的需要。
二、矿井应改进采掘工艺,条件成熟后应采用普通机械化采煤工艺和提高掘进机械化装备水平,不断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
三、矿井瓦斯抽放效果较好,但目前抽放的瓦斯没有利用,全部排空,应按节能减排的要求,尽快采取措施,加快设计和施工瓦斯发电工程,尽快建成投产,杜绝瓦斯对空排放造成空气污染;矿井主要通风机功率较大(2×110kW),应采用变频调速技术,节能降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