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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价费字〔2009〕82号、苏财综字〔2009〕29号)


市各委、办、局,各市、区物价局(办)、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力以赴保增长、不失时机促转型”工作要求,积极应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切实加强和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培训收费行为管理出发,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的各类培训是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定培训可由国家机关直接组织,也可以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培训收费项目由课时费和教材费两个部分组成,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三、法定培训项目中凡是国家和省规定收费标准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没有具体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部门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核准。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的系统内业务培训原则上不得收费,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费。课时费标准在最高不超过每课时4元的前提下,由同级价格部门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核准。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面向企业开展除法定培训以外,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管理办法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活动,属于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一律不得收费,也不得委托其他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有偿收费培训。

  六、根据国家对城乡劳动力培训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培训,由同级价格部门对其进行成本监审后核定收费标准,同级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的法定培训及系统内业务培训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收资金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开展的培训,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收费收入全额作为单位的其他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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