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建立乡村医生在岗规范化培训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进行统一注册、登记,记录学习情况,进行考勤管理。登记统一使用《山东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证书》。
第九条 每周期培训结束后,全省组织统考,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考成绩合格者,授予集中培训学分20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山东省乡村医生集中培训学分证书》,作为对乡村医生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工作的领导,制定全省乡村医生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工作的实施;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县(市、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工作,承担培训任务的乡镇卫生院(教学点)负责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培训项目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应根据培训计划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省财政安排乡村医生培训专项补助经费。根据每年全省培训统考结果,省财政按标准对各市乡村医生培训工作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各市县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鲁财社[2008]46号文件规定,制定乡村医生培训经费管理具体办法,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对乡村医生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委托各市财政、卫生部门实施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制订乡村医生培训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对培训组织管理、培训过程、培训质量、资金使用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对各市卫生工作的年度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