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发〔2009〕7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加强乡村医生培训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要求,并结合国家医改方案的实施,我们制订了《山东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山东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培训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下同)已纳入设置规划的村卫生室中,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在岗乡村医生的培训。
第三条 乡村医生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注重临床实际能力的培养,内容突出实用性、增强针对性。
第四条 乡村医生培训项目从2009年开始,至2012年结束,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共两个周期。
第五条 全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形式、统一考核标准。
第六条 乡村医生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常用卫生政策与法规、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诊断和处理、合理用药知识、临床基本技能、急诊急救知识与技术、传染病管理与防治、妇女儿童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全科医学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等。
第七条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采取集中理论培训和实践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形式。理论培训以乡镇卫生院为教学点,采用视频教学方式为主,辅以教师辅导、病例讨论,原则上每2周集中学习1次,每次3个学时,每年集中学习60个学时;实践技能培训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县乡医疗机构承担,每年15个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