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切实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实验室设立单位是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签署和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实验室内部管理,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㈡严肃查处违法从事实验活动的行为。各市卫生局要严格执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事前审批制度,对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㈢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生物安全,杜绝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一旦出现问题,应立即启动《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鲁卫科教国合发〔2009〕4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危害。
四、搞好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
保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顺利开展防控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专项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办事,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包装标识》可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联系人:马 强
联系电话:0531-67876171,0531-67876166(传真)
附件: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二○○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