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运输管理
㈠严格执行样本运输审批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检测、诊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疫情,需要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应当按照卫生部第45号令《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填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见附件)。符合法定条件的,我厅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不批准的意见,并告之理由。
鉴于各级疾控机构属于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可以一次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㈡加强样本运送生物安全管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病毒样本运送过程中,要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的规定,切实做好样本运送过程中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严防病毒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或者泄露。通过民用航空运送病毒样本的,还要符合《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和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ICAO Doc 9284 AN/905)的要求。
㈢送检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检测样本时,要严格按照
《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办理。情况紧急时,可参照
《运输管理规定》第
11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省卫生厅可通过传真的方式进行上报和审批,需要提供有关材料原件的,应当于事后尽快补齐。
三、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各市卫生局、各相关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管,保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防治工作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