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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㈥对于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文号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同时书面告知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
  四、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5月下旬)为启动阶段。各市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部署工作,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2009年6月至7月中旬)为自查阶段。各市要在辖区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认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第三阶段(2009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为督查阶段,我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部分市地进行督导检查,全面评估各市专项行动情况。
  第四阶段(2009年8月中旬至9月初)为总结阶段。各市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按照本方案要求填报《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和《消毒产品委托加工调查表》(见附件2)。我厅将各市整治情况和督查情况汇总后报卫生部并通报全省。
  五、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市各单位要提高对专项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行动的认识,增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责任感,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实抓细。
  ㈡抓好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执法。各市要抓好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把日常工作与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适时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产品进行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查处,以达到清理整顿和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目标。
  ㈢做好通报和案件协查工作。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通报监督检查信息,组织做好案件协查工作。发现违法产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产品可能流向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通报,提出协查意见。接到通报信息和协查意见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向发出通报、协查意见的单位反馈情况。
  ㈣强化舆论宣传。对于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醒消费者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降低违法产品的危害,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舆论宣传和曝光。各市各单位要公布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发动群众举报消毒产品市场及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现象,充分调动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
  专项行动结束后,请将专项行动工作书面总结、《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消毒产品委托加工调查表情况汇总表》于2009年9月10日前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传染病监督办公室。联系人:孟庆增,电话:0531-85599960,电子信箱:sdjdc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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