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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推迟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时间;也可以采取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补足规定的缴费年限(补缴年限最多为5年)后,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参加过老农保的,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可按新农保缴费标准折算成交费年限,不足部分可以自行补缴(补缴时间和补缴标准由各县区政府确定),待到达领取年龄时,按照新农保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三)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按月到指定机构领取。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等因数,正常调整新农保待遇水平。具体调整方案由各县区政府确定。对参加老农保已领取养老金的,政府应筹措资金,适度提高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确定。

  (五)结合新农保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探索试行对农村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的养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新农保制度实施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家庭直系亲属已按规定参加新农保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给予养老补贴。具体办法由县(区)政府制定。

  八、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可按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月纯收入的10%计发,(缴费年限须满15年,以后每满一年加发0.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比例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

  (一)新农保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农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列支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等支出,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平调。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出外,全部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基金。

  (二)新农保基金以县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新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根据新农保基金用款计划,定期将资金划拨到农保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新农保基金支出户”,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新农保基金支出户”的开设,须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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