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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1、老年养老保障资金筹集标准以当年城镇多人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缴费基数的160倍计算,省、市政府出资比例为70%,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为30%。

  对持有民政部门低保证的低保户和持有残联部门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出资,村集体出资比例为30%。

  对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夫妻,村集体出资比例不低于20%。

  2、老年养老补助资金由市政府出资,个人不出资。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由个人出资按年缴费,市政府按当年度缴费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年限按实际缴费年数,最长不超过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数不满15年的(含原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数),参保时可按自愿原则予以补缴,市政府按年补缴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年限(含按年正常缴费的年数)最长不超过10年。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组织参保。在征地告知书公示后,被征地村应根据拟被征地后剩余耕地面积、全村农业人口数量,测算人均耕地面积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并根据全村农业人口年龄结构、村民选择参保意愿、村财情况,拟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实施方案获批并已交地的村,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符合《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填报农户基本信息表。基本信息表经村委会初审并公示7天,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无异议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由村逐级报乡镇(街道)、区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区、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由区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手续,并建立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个人账户。

  五、养老保障金的发放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保中心)在每月15日前将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或灵活就业政府补助金直接划入参保对象的银行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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