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办〔2009〕116号)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五日
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
(二○○九年五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9〕6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养老保障对象确认
(一)根据《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08年2月19日以后被依法征收农村耕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被征地后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2006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的在册农业人口为养老保障对象。其中:被征地基准日以省政府征地批复之日为准;仓山区2006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核定为0.077亩、晋安区2006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核定为0.123亩,鼓楼、台江区另行核定;在册农业人口,是指在被征地基准日前户口已在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且享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本村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再次被征地时,符合《办法》规定条件又未享受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办法》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养老保障方式选择
被征地农民根据被征地基准日的年龄申请参加以下一种养老保障: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加老年养老保障;
2、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保障;
3、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自谋职业的,可根据自愿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集、出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