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3年内可按个体经营户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比照企业吸纳《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按实际吸纳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但两者不能累加执行,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四、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和《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苏劳社就管〔2009〕6号)执行。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就业困难人员须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认定后加以注明困难人员的类别,并加盖认定单位章。
五、上述税收扶持政策审批期限截止2009年12月31日。对2008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3年期满。
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灵活就业人员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可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