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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9〕1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意见

  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稳定就业岗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6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进一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就业村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7〕188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具体仍按《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就〔2006〕27号)规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审核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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