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拉萨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5月1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拉萨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和《
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园林绿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二)制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技术标准、管护方案,落实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定期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开展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
(五)受理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关的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管护工作,业务上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