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确认。市国土资源部门于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各区上报的人员汇总名单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返回各区,同时抄送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
(二)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中的劳动适龄人员,即女性16周岁至55周岁,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的人员,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或灵活就业的,可由个人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规定参保。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按《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苏府〔2008〕135号文发之日处于劳动适龄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不间断参保缴费推算,预计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可由本人于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后提出申请,并按退休审批权限管理分工,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2010年2月底前,到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不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填表要求和表式见附表3)。补缴对应年度按照向前推移的办法确定,补缴金额根据2009结算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1369元和补缴对应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企业与职工个人合计缴费比例计算。
(三)养老年龄被征地农民享受征地保养金。
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中的养老年龄人员,即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且未享受按月领取的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征地保养金等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享受征地保养金。已领取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低于征地保养金标准的,可在按规定办理原待遇停止领取手续后,申请享受征地保养金。领征地保养金期间,经批准按月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征地保养金停止发放。
1.申请。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于到达养老年龄之月,至原征地时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享受征地保养金申请(有关填表要求和表式见附表4),经街道初审并生成电子汇总表格后报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2009年10月31日前到达养老年龄的人员,其征地保养金申请手续可与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手续一并办理。
2.发放。每月5日前,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将新增申请征地保养金人员名单(附电子表格),发至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征地保养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其中,在苏府〔2008〕135号文发之日前到达养老年龄的,其征地保养金从2008年12月起发放,其余人员从到达养老年龄的次月起发放。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征地保养金期间死亡的,由家属及时向征地时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申报,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按500元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
3.资金渠道。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民的征地保养金及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用款计划按月划拨。年终由市财政统一与区财政结算,结算比例为市财政负担70%,区财政负担30%。
(四)1998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1998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在第一阶段工作基本完成后,再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六、建立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审核机制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申报认定和审核发放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的身份性质,对历次征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比较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进行身份确认;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合理安排,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的工作力度,认真地对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及手续进行审核,对享受征地保养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并确保保养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故意弄虚作假,虚领、冒领,骗取征地保养金者,一经查实,除立即追回保养金款项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继续做好2004年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