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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9〕115号)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府〔2008〕135号)、《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改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和发展,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现对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一)明确界定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的被征地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零就业家庭是指被征地农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均失业家庭、单亲失业家庭等。
  (二)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认定流程。申请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身份证、户口簿、被征地农民身份的有效证明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填写《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有关填表要求和表式见附表1)。各类认定对象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须提供《城镇低保证》;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须提供本人申请、家庭成员相关资料;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须提供《农村低保证》;单亲失业家庭须提供离异证明;残疾人员须提供《残疾证》。
  以上材料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提供原件外,其余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的申请材料经社区(村)逐级上报后,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由就业管理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记载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及其类别。被征地农民持有记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可以享受相关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对各类用人单位当年吸纳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最长不超过3年。
  (四)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岗位用工补贴。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对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的女45周岁和男55周岁以上市区户籍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200元/月的岗位用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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