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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执法检查建议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必要性和重点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执法检查建议,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法律、法规实施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制定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跟踪检查组,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应当包括下列重点内容: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解决情况;

  (二)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重要问题解决情况;

  (三)有关部门整改措施不力未达到要求的;

  (四) 其他问题。

  跟踪检查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跟踪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备案: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 自治区和拉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地区行政公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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