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对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五)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执行情况;
(六)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 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情况;
(二) 年度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四)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 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 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八)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九)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
(四) 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处理结果以及人民政府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
(五)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前,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审议或者研究意见。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经济运行情况报告和相关说明,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后的第三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并在当年第四季度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