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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矿山开采及建筑工程切坡引发产生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由于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故在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灾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严格执行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及应急调查等各项防灾制度,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措施到位,以有效防御地质灾害的发生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年度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汛前、汛期及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工作,重点对全市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段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段进行调查,编写相应的调查报告,及时分析灾情、险情和发展趋势,提出防治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圈出地质灾害危险区段,编写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应急预案,提出当年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与建议。对危害较大的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或灾害隐患(本方案确定的4处隐患点),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及矿山企业,制定专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在灾害隐患点公布,要明确预报预警方式、躲灾避险路线和自救互救方法,落实到单位和人户。必要时应进行专项地质灾害勘查,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对于因地下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矿山企业要加强对采空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开采设计的要求,规范其开采行为,不得越界开采,以有效防止地面塌陷灾害的发生。
  (三)坚持汛期值班、地质灾害巡查制度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段、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城镇、学校、居民点、交通干线、旅游景区、重要工程等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新发生或新发现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点要在组织专家调查的基础上,及时提出防灾措施,划定危险区和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向受威胁的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治“明白卡”,以增强他们的防灾意识和救灾能力。要建立和完善汛期值班制度。在重点防范期内遇有灾害性天气或较强降水时,市县两级国土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讯畅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的动态变化情况,并同时做好应急调查的准备,以便随时应对突发性险情或灾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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