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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旅游就业公共服务、职业培训基地以及旅游景点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安排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建设项目及资金时,要充分考虑促进旅游就业的需要,向重点旅游区及培训基地倾斜。加强对就业容量大的旅游新领域、新业态的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大力支持拉动就业效果明显的旅游景区发展。加强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

  (三)完善金融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创新适合旅游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为旅游企业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大力支持旅游产业的恢复重建,加大对重大旅游项目、精品特色旅游线路开发建设以及乡村旅游发展的信贷投入。对国家认定的处于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县(市、区)内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旅游企业贷款,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按“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对灾区的其它信贷支持”政策处理,合理调整贷款期限。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旅游企业通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申请首发上市和发行债券直接融资,支持旅游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和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借助绿色通道加快融资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以旅游业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对旅游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机制。

  (四)大力开展旅游就业援助。旅游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努力开发公益性旅游服务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旅游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规定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在地震灾区旅游业恢复重建中,大力抓好对灾区劳动者的就业援助,及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积极促进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

  四、加强组织实施

  省旅游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对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把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并纳入部门工作计划。要根据全省旅游就业的总体目标,制订年度任务,纳入全省旅游业发展的年度目标,并分解到各地,将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地旅游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推动旅游就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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