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人力资源开发,提升旅游就业能力。以市场为导向,完善旅游职业教育梯级结构,建立适应旅游业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机制。强化校际合作,鼓励旅游院校联合、兼并和重组,逐步形成普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相结合的旅游教育培训体系。引导和支持旅游院校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专业方向,开设市场亟需且紧缺的新专业和新学科,加快技能人才的培养。大力开展适合城乡新成长劳动者、农民工、妇女、贫困地区劳动者、城镇失业人员特点的旅游职业培训,以及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的创业培训,促进以创业带动旅游就业。鼓励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社会资源状况,建立旅游培训实训基地。切实加强旅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评价体系。鼓励旅游院校与地方政府、旅游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为学生提供毕业前的实习操作岗位,搭建毕业后就业创业的平台。优先录用取得旅游职业资格证书、旅游院校学历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上岗。
(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改善旅游就业环境。把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规划和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旅游就业指标统计制度,增强统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深化旅游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做好就业服务工作。搭建旅游要素流通平台,促进旅游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进一步统筹城乡、区域旅游业发展,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六)实施就业行动计划,开展旅游就业试点。鼓励各地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妇女就业、残疾人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为重点,制订和实施旅游就业行动计划。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旅游就业试点工作。加大对重要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引导性资金投入,培育扶持一批旅游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建设一批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大力拓展旅游就业空间。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就业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就业专项资金可按规定用于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贴息等。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旅游微利项目,经办金融机构可提供最高额度为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全额或50%的贴息;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30%及以上的劳动密集型旅游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鼓励政府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给予50%的贷款贴息。在安排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促进就业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促进就业以及鼓励西部地区旅游业发展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