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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四)建立并实施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建立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包括政府综合统计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政府综合统计主管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一次。各部门要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本行业的相关统计数据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有关财务、业务统计数据资料。各部门所需的经济社会综合统计资料,应实现共享。
  (五)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数据发布制度。为确保自治区重要宏观经济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和权威性,防止出现重复发布、擅自发布以及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等现象,各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信息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凡反映全社会总体情况的综合性统计数据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调查收集的统计数据,除国家统计局明确规定由国家统一发布的数据外,均由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公布;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数据与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统计调查数据重复的,必须经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对外发布。
  (六)大力推进部门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为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各部门要加快部门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部门间统计信息采集、加工、传输、储存、提供的自动化。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和各类统计数据库,特别是要加强与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联网建设,实现部门之间、部门与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之间的资料共享,为建立起全区统一的统计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创造条件,提高政府统计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着力强化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部门要确定统计工作分管负责人,并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要加强部门统计队伍建设,严格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要加强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要先补后调。要切实解决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给予统计部门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完整、准确的统计数据信息,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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