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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3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长期以来,部门统计在政府统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管理提供了大量科学依据,但是目前部门统计存在着统计职责不够明确、行业统计数据不够完整、个别部门违反审批备案规定擅自制发统计报表、统计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建立有效的政府统计管理和协调机制,确保经济社会统计信息的完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共同构成政府统计的有机整体。部门统计信息与政府综合统计信息是经济社会信息的全部,是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科学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进统计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统计体系,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部门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全面、准确的宏观经济管理与决策信息,努力实现部门统计工作与政府综合统计工作的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职责。部门统计中所指的部门包括旗县及以上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各级集团公司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等(以下简称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本行业的全部统计工作。部门统计的范围和职责应根据部门的管理职能确定,特别是对第三产业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将统计范围扩大到全行业。同时,应给予行业协会、公司、联合会等组织部门统计地位,实行“指导、规范、培育”的方针,使其承担某些行业的统计工作,以弥补政府统计的不足,延伸政府统计功能,进一步完善政府统计体系。
  (二)依法管理部门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部门统计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审批备案制度。部门统计调查立项必须有充分理由,按照审批备案程序在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实施调查。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管辖系统内开展的统计调查,要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调查范围超出管辖系统的,需经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部门在实施前应向本地区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未履行法定的审批备案程序,以及擅自变更调查方案内容或超出有效期的部门统计调查,均为非法统计调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法统计调查有权举报和拒绝填报,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废止。
  (三)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标准。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方案内容要完整、规范,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调查方案中使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应与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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