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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
(云政发[2009]5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
  现将《云南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技师学院具体评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云南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第一条 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是以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同时承担职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进修任务。
  第二条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举办过2期以上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班。
  第三条 技师学院在校生规模达30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预备技师和技师在校生占40%以上(或达到1200人以上)。
  第四条 技师学院应充分利用师资、设备、设施开展职业培训,开展各类职业培训近3年平均每年不少于2000人次。其中,开展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每年不少于500人次。
  第五条 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适应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培养技师层次的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所设专业具有2届以上高级技工培养实践。
  第六条 技师学院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专兼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强化实训实习。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含理论实习教学—体化教师)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达到50%以上,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达到20%以上。
  第七条 技师学院应密切校企合作,坚持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实行学院与企业联合培养模式,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在合作模式上,采取共同培养、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方式。
  第八条 技师学院应当坚持技能为本的教学思想,具有鲜明的办学特色,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有特色,内部改革有成效,教育教学方法有创新,教学科研有成果。以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突出技能训练,使学生在德、智、体、能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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