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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及儿童福利设施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督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及儿童福利设施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编报“十一五”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儿童福利设施建设方案的有关通知要求,我省向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积极申报了“十一五”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儿童福利设施建设方案。项目实施近三年来,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国债)和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共给我省下达资助经费6560万元,资助项目20个。为确保资助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省厅将与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组成联合督查组,重点对部分已下拨建设资金和未开工建设的州(市)儿童福利院、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情况进行督查。现将督查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项目督查,全面了解“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三年来的基本情况,及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未来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确保国家资金投入的有效使用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更好地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儿童福利设施在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孤残儿童养育水平的重要作用。

  二、督查内容

  (一)“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儿童福利设施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重点督查是否存在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造成项目建设资金短缺等情况。

  (二)项目的选址布局、建筑设计、工程进度、管理机制、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专款专用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三)在建项目工程进展状况和建成项目功能设施及运转情况,设施建成后可供养儿童和可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的情况。

  (四)项目建设的建档情况。

  三、督查要求

  (一)各地接通知后,要按照督查内容以州(市)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并于6月25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二)在各地开展自查工作的基础上,省厅将联合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组成督查组,于6月29日赴项目所在地州(市),通过召开座谈会、检查台账和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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