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进城就业。凡参保农牧民进城就业的,可按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牧民,仍享受移出地政府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贴的基数、比例、数额不变。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政府和集体补贴的资金可冲减农牧民个人承担部分,不足部分仍由农牧民个人承担。
(四)从当地建立本制度之日起,自主创业的农牧民,可按照《锡林郭勒盟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享受移出地政府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贴的基数、比例、数额不变。政府和集体补贴数额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规定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由农牧民个人缴纳。
六、享受待遇的条件
享受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牧民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具有我盟农村牧区户籍;2.年满60周岁;3.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
七、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一)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贴资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每月6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农牧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之和)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发〔2005〕38号文件计发月数标准执行);补贴资金的人均月标准最低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和牧民月纯收入的10% ,具体的补贴标准由各旗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并报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农牧民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低于本旗县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建立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养老金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适时进行调整。
八、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办理符合享受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办理享受养老保险手续时,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上报到所在旗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自审批的下月起按月享受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已达到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农牧民,一次性补缴1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享受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