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锡署发〔2009〕72号)
建立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我盟部分旗县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牧区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有效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和盟委、行署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现就在全盟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
(二)坚持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公平;
(四)坚持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现阶段主要以旗县市(区)级统筹为主,逐步向盟级统筹过渡。
二、保障范围
在我盟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牧区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均属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三、缴费基数、比例
(一)缴费基数。以当地上年度农民和牧民的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14% 左右的比例缴纳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农牧民个人承担的比例不高于 8% ;地方财政和集体所需承担的比例可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个人账户建立规模建立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每一位参保的农牧民记载个人参保缴费情况。个人账户以参保农牧民缴费基数的8% 建立。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参保农牧民每年11月底前一次性缴纳本年度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期限和征缴方式由各地区自行确定。
(二)当地财政和集体相匹配的资金应集中一次性在年底前缴到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财政基金专户。